台灣返還  如何「自治」?  天皇陛下認證  天皇陛下的日本台灣


台灣政府 

Government of Taiwan
探討如何定位台灣政府(Positioning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194541日至1972514日期間,美國軍事佔領「日本琉球」模式:

1.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設立沖繩民政府(Okinawa Civilian Administration)奄美群島臨時北部南西諸島政廳(Provisional Government of Northern Ryukyu Islands)宮古民政府(Miyako Civil Government)八重山民政府(Yaneyama Civil Government)

2.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United Stated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設立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依「琉球佔領」模式,1952428日至今,美國如親自行使「主要佔領權國」權利,軍事佔領「日本台灣」模式應為:
1. 台灣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Formsa and the Pescadores)」設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
2. 台灣美國民政府(United Stated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設立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

美國方面於201312日告知「台灣民政府」可改用「台灣政府」名義運作。參照美軍佔領琉球模式,目前與「台灣民政府」同步運作「台灣地位正常化」的「美國軍事當局」,已將「台灣美國軍政府」改組為「台灣美國民政府」,其有美國當局宣告將「台灣地位正常化」推進至另一階段確實值得欣慰。

琉球在美國託管期間,「琉球政府」是本質為「琉球治理當局」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下部組織。因此,「琉球治理當局」並不等同「琉球政府」。

對台灣現狀而言,本質為「台灣治理當局」的「中國殖民政權」並無設立下部組織「台灣政府」,反而是越俎代庖以「台灣政府」自居。儘管如此,基於「台灣治理當局」絕非「台灣政府」,「台灣民政府」以改組後之「台灣政府」的名義運作是完全有正當性。

必須注意的是:即使「台灣民政府」改組為「台灣政府」,仍是美國軍事政府的「下部組織」,並非台灣最終地位的「台灣政府」。此,不宜過度解讀。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不得違反萬國公法,美國當局不可能支持「台灣民政府」在「國際法理」及「國際慣例」框架外「創造」台灣地位,理由是:
1. 台灣在被佔領階段,戰爭法架構內本質為「美國軍事政府下部組織」的「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和「台灣關係法」架構內本質為「美國軍事政府代理機構」的「台灣治理當局」,是風牛馬不相及,不可混為一談。
2.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下部組織的「琉球政府」,在完成琉球返還「日本政府」成為「沖繩縣知事」轄下之「沖繩縣」後,因階段性任務完成而廢除。循此模式,「美國軍事政府」下部組織的「台灣政府」,在完成台灣返還「日本天皇」成為位階為「台灣總督」的「台灣知事」轄下之「特別行政區」後,也將因階段性任務完成而廢除。

接替美國軍事政府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的「台灣當局」,依「國際法理」及「國際慣例」應是直隸日本天皇,本質為「台灣總督府」的「台灣政府」,非美國軍事政府轄下,本質為「台灣民政府」的「台灣政府」。這是法理身份為「被懸置日本臣民」的台灣人,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應有的「認知」與「覺悟」。

「琉球政府」並沒有因美軍佔領結束,自動成為「琉球國政府」。理,「台灣政府」在美軍結束佔領後,並不會自動成為「台灣國政府」。無論「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都是被佔領領土民事政府性質之過渡性機構,無外交權也並無權限自行發行「台灣護照」,當然也無立場和包括中國等任何主權國家建立外交關係。

全世界之政府名稱所需並非「商標專利」,是「政治承認」。本質為被佔領領土民事政府性質的「台灣民政府」及「台灣政府」,只要獲得「美國當局」承認即可,並無申請專利的必要。

在「台灣民政府」改組為「台灣政府」後: 
1.基於被佔領領土住民宣告「自治」是違反戰爭法,「台灣民政府」應將「高砂族自治政府」改為「高砂族事務委員會」。
2.基於被佔領領土住民主張「最終效忠」並不違反戰爭法,「台灣民政府」應新設「日本臣民會」。
3.基於「琉球政府旗」異於「沖繩民政府旗」,「台灣政府旗」和「台灣民政府旗」應有區別。


台灣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   執行長     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