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治」?
Self-Governance Issue

最近台灣有些政治團體開始東施效顰,沒有任何「台灣地位真相法理論述」前,居然大膽以「台灣自治政府」名義,主張台灣人要當家自主獨立建國,實在是「玩火」,千萬不要以為「自治」就是「對的」主張,就此「自治」訴求,先不論其可行與否?「台灣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探討有關「自治」議題,讓台灣人走對的路,不要再度陷於政治煉獄才好。

舉個例子,台灣公共電視台2002年製作「臺灣百年人物誌」系列節目,其中有高砂族族名為Uyongu Yatauyungana日本名為矢多一生,漢名為高一生,是台灣高砂鄒族先賢,電視報導提及:

A. 根據影片旁白的說詞

1945年台灣「光復(實際是為交戰國佔領開始)」,矢多一生改漢名為「高一生」為了表示認同國民政府,高一生主動要求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並帶領鄒族青年下山到嘉義市參加「光復節」慶祝活動。

B. 根據時任台灣科技大學助理教授之范燕秋女士說詞:

1.『高一生他這個原住民自治,這樣的一個理念在當時,其實也有其他的原住民社會菁英,其實有非常類似的一個想法。我想這所謂的類似是說,他們藉著一個新的一個時代的來臨,覺得三民主義在帶入台灣,這樣的一個新的一個時代的來臨,讓原住民的社會菁英有一個高度的期待跟憧憬。那我想,特別是當時高一生跟林瑞昌,後來有比較多的接觸跟討論。那像林瑞昌,他也在他的很多的相關文章裡面,他表達說,這是原住民族可以享受三民主義的民主平等的這種還歸自由平等一個時代的來臨。』

2. 『事實上,這一個所謂的叛亂集團的這種罪名當中,其中有一項就是指他們去召開所謂的高砂族的自治會。』

日軍第十方面軍指揮官安藤利吉19451025日,依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向代表蔣介石元帥之陳儀投降後,台灣島上包括本島人及高砂族之日本台灣住民,誤以為日本台灣已依所謂「開羅宣言」回歸中國。殊不知,日本台灣已於194541日被編為大日本帝國領土一部份,因此,自19451025起,中國佔領當局並非「光復或解放中國台灣」,是佔領「日本台灣」。從戰爭法角度來看,當時日本台灣明確是處於被佔領狀態。

就被佔領領土性質而言:

A.被佔領領土為不受萬國公法規範之殖民地,當地住民訴求「獨立建國」,有正當性,故得以實現。

B.被佔領領土為萬國公法規範下之不可分割領土一部份。

當地住民訴求「回歸母國」有正當性,故得以實現。高一生等台灣高砂族菁英,在二二八事件的時空背景下,為使高山地區能維持和平與安定,主張「高山地區自治」,從人性角度來看應是無可厚非。而,所謂「自治」,顧名思義就是自己治理自己,其意味「分離」,訴求「自治」,將會面對的問題:

1. 對被佔領領土母國而言

訴求脫離被佔領領土母國管轄的自治,一方面,因不符合萬國公法「人民自然生活在一起」之國家形成條件,並不合法,無正當性。另一方面,主張自治是「政治訴求」而非「法理訴求」,被佔領領土母國並無義務配合,未必得以實現。

2. 對佔領當局而言

台灣在法理上既是被佔領領土,被佔領領土住民對佔領當局,是應「順從」而非「效忠」,訴求脫離佔領當局管轄的「自治」,等同不接受佔領當局管轄,可被定位為「不順從」。此乃嚴重違反戰爭法,佔領當局有立場施予最嚴厲處分。「主張自治」意味「不願順從」,因違反戰爭法而無正當性,並無法實現。因此,「自治」訴求要小心運用,不可魯莽。

鄒族人士高一生及泰雅族人士林瑞昌等高砂族菁英,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195010月間,被中國國民政府以「高山族匪諜叛亂案」判處死刑,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之1954年間被處決。在白色恐怖時代,無論有無罪行,只要被冠上「宣傳匪黨主義」或「策應匪軍攻台」等中國國民政府所羅織的罪名,就足以被判處死刑。所謂「宣傳匪黨主義」或「策應匪軍攻台」,從戰爭法角度來看,就是「不順從」反共之中國佔領當局,可被視為「圖謀反叛」。

必須注意的是,1954年至今,台灣處於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的狀態,並無改變,「自治」訴求因是違反戰爭法,將被視為「圖謀反叛」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就在「台灣民政府」升格為「台灣政府」之際,現行「高砂族自治政府」暫時應改為「台灣政府」架構內之「高砂族事務委員會」,切勿挑戰戰爭法之權威,以免以身試法。


台灣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志昇(武林志昇˙林峯弘)
                                                                     2013/01/09
                                                 
參考資料

六十五年前(1947)的『高山自治』構想 矢多二生(高英傑 2012 十一月13 6:00pm 張貼  案內狀和高山自治縣的構想

1947317日高一生發出案內狀(邀請函)邀請全島原住民代表到霧社開會,討論以政府指導下的高山地區自治行政的願景,並提出高山自治縣的構想。同年68日北部泰雅族林瑞昌(羅信.瓦旦)提出三峽大豹社祖先土地歸還「申請書」,這兩件事引起當政者的震撼,案內狀部分,從二十一師台灣省中部部綏靖區司令部的「綏靖經過概要」裡顯出端霓,其中有『高一生在三月十七日發出一封會帖,想要召開族群會議,討論原住民自治區的前景問題,送信人林道生醫師和川口,送信當中被捕』,同時會帖有一篇附記,內容的述及過去數百年來漢人入侵後,原住民的命運現在想依靠外在的民主主義來設立平和境界的原住民自治區。另外在台灣省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的「代電」有以下的敘述:『台南縣吳鳳鄉自稱代表矢多一生安井猛二名共同署名發出油印通知,鼓動高山族每鄉派代表二名於四月十日到台中霧社開會圖謀反叛,並密派高山族黨羽川口、林道生等二名攜帶是項通知擬先散發高雄縣屬後再轉發台東花蓮港,該川口林道生先後在恆春開始散發之際被我方補獲』
現在就『案內狀』和『案內狀附記』詳述於後:
案內狀
混沌タル台灣ノ社会情势ハ 吾等高山地区ニモ影響シ 產業、教育、衛生等ノ諸建設ニ支障ヲ來タスコト缺カラズ 依ッテ吾等ハ新タナル構想ノ下ニ 高山地区理想鄉ニ致ス可ク政府ノ指導ヲ仰ギ 且ツ平地人持志家ノ支援ニ基ギ 高山地帶(山岳全部)一帶ヲ主体トスル高山地区自治行政ヲ検討シ 現今社会不安ヲ一掃シ 明朗ナル高山地区建設セシトス高山地区各先輩及有志家ハ左記期間及場所ニ御参登願ヒ上マス
(筆者註:漢字不明省略二行)
    御案內申上マス
                       
一、集会常所      台中縣霧社元分堂
二、集合日期      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十日
三、攜帶品        旅行ニ関スル諸費用及日用品
四、高山自治資料研究持分シコト
五、集合人員一鄉ニ2名 資料
1、機構   現行ノ平地ニ於ケル機構不適トセハ如何ナル機構ガ必要トヤ
2、人材   山地居住スル平地人モ包含スレハ人材過不足ナキヤ
3、財政   高山地区地方費大ニテ間ニ合ウヤ
 4、地域   經濟文化產業上適當ナル地域ナルヤ
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台南縣吳鳳鄉民代表 代表者    矢多一生      安井  
            邀請函
台灣的社會情勢混沌時期 也影響吾等高山地區產業、教育、衛生等諸建設帶來諸多障礙 吾等依靠新構想之下成為高山地區理想鄉  在仰望政府指導下以及平地人有志者的支援為基石 檢討以高山地帶(山岳全部)為主体的高山地區自治行政區 一掃現今社會不安 為了明確的建設高山地區  各先輩及有志者等  敬請照左記日期及場所參加(筆者註:漢字不明省略二行)
    敬邀
      託
一、集会常所      台中縣霧社元分堂
二、集合日期      民國三十六年四月十日
三、攜帶品        旅行有関諸費用及日用品
四、高山自治研究資料經費平均分擔
五、集合人員一鄉各二名資料
1、機構   現行平地機構不適用  或者有何必要的機構等
2、人才   如果將居住山地之平地人包含在內  會解決人才不足問題等
3、財政   高山地區地方收入是否應付自治費用等
 4、地域   依據經濟文化產業上適當地域劃分等

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台南縣吳鳳鄉民代表代表者    矢多 一生安井  
案內狀附記原文如下『台湾の原民主人公である可き吾等高山族は 數百年の間常に時の政府に忠實であるにも拘らず 時は生番又番人侮蔑とせられながら 其のくせ何か武力に訴へることが出來ると 急に山の人は勇敢だとか正義の強者だとかをたてられて 一部平地人の野心家、革命家に扇動され可愛されさらに平地人の彈丸よけとなって犧牲者を出すばかりでなく 遂に土匪の罪名をつけられて討伐を受けること......結局 數百年來の高山族命運は大方前記の樣な悲慘な主命に追い込められたものであります 幸いに民主主義が台灣のモット-なりました 此の際民主主義的に高山全民の幸福吾のため 吾高山族が一致團結して和平交涉の裏に高山族が本當に主人公であると言ふ區域を設定して 此の区(高山區署兼警察局)は縣長及び長官に隸屬するも 其れ以外に對しては一切自主的に山地區域の自治建設を本當の高山族和平境を建設致し度いと思ひます』......
翻譯:
『應該是台灣的原住民、主人翁的我等高山族,在數百年之間,雖然對政府常保忠實,平時卻侮蔑為生番或番人。儘管如此,一旦有訴諸武力的事情發生,就會被部分平地人野心家、革命家所扇動、關愛,被讚揚說山上的人是勇敢、正義的強者云云,結果不僅成為平地人擋子彈的犧牲者,還因轉嫁以土匪罪名,受到討伐。結果數百年來的高山族命運,大體有如前述而為悲慘的命運所驅迫。幸好,民主主義以成為台灣的方針,依循民主精神,為了高山全體民眾的幸福,我們高山族要一致團結,以和平交涉的方式,設定高山族是真正主人翁的地區。雖然劃定此區,(高山區兼警察局)仍然隸屬於縣長及長官。我們要以除此之外,一切自主的方式,從事山的區域的自治建設。我等希冀建設這樣真正高山族和平境域。』......
                                          (吳叡人翻譯)                            
以上高一生的『案內狀』和林瑞昌的『大豹社祖居申請案』正是二二八事件清鄉肅殺恐怖的時期進行,他倆這個「高山自治和」和「還我土地」大規模動作,自然引起當局特別注意,前述「代電」也提到『圖謀反叛』字眼。高一生的試圖結合各族原住民領袖,向當局提出高山自治要求,不過顯然再審評估後,發現各族群對自治縣的議題都不甚了解,何況高雄縣政府於1947年4月1日召開高山族民代表「即高山族頭目」會議時拒絕支持高山自治縣並指責高一生,暫時停止了自治運動的嚐試。